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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基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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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典模式、商业标识法模式、商标法模式、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应基于中国立法的现实基础和目标取向进行选择,以主导式法律模式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法律模式。我国应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现行《商标法》基础上整合成《商标和其他标识法》,以此作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主导式法律。
作者 王莲峰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9-37,共9页 Ecupl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序”第8页.
  • 2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序"第15页.
  • 3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社会契约的法典化》,http://www.51zy.cn/88140228.html,访问日期为2009年1月18日.
  • 4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识保护法》第1章第2条.
  • 5《商标法》第3条第4款.
  • 6袁真富.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J].中华商标,2002(11):19-20. 被引量:1
  • 7[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 8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Vol. Ⅲ,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 679.

同被引文献41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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