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事实认定不一致和罪名认定不一致是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原因。包括法院认可辩方主张改变公诉罪名和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主张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在类型分析的语境下,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改变公诉罪名是正当的;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不一致,法院依据自我认定而改变公诉罪名则不具正当性;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罪名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法院对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但不能直接改变。在庭审程序中应当增设罪名改变通知程序和罪名改变辩论程序。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85-90,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