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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近代中国侦查权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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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民初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国组建各级警察机构、检察机构和审判机构,并开始建构现代侦查程序,在侦查程序中逐渐建构起审判权与侦查权的制衡机制。虽然侦查程序中的审检、检警关系一度失衡,甚至法官被排除出侦查程序,但整体来看,清末民初的侦查权制衡机制仍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审判机构介入侦查程序,对检察官主导的侦查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而检察官则对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行使指挥权和监督权,司法警察则享有灵活的自行侦查权。这对于时下侦查权制衡机制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可通过构建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整合检警侦查权制度,从而建构侦查权的内外制衡机制。
作者 倪铁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23-130,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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