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订一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作者 朱兵
机构地区 泸县审计局
出处 《现代审计》 2009年第5期14-1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