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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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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履行生效判决而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商榷: 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判断。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但如何判断这两种情况,正如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判断当事人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
作者 邱星美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9期75-75,共1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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