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争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当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地位问题出发,区分"非法活动型"、"经营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三种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条件,对"挪而未用"的行为进行定罪。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8-114,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