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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期、抵押期、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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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的银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中不应当强行要求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更不能强行要求抵押期限与贷款期一致.他们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并要求抵押期与贷款期一致的作法给银行抵押贷款带来巨大风险.”同时认为,“按照这种要求,贷款银行只能在贷款提前到期时才能在抵押期限内行使抵押权,而在贷款正常到期时,由于抵押期间已届满,贷款银行将无法行使抵押权.此种登记要求致使银行的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作者 郑吉荣
出处 《中国房地产》 北大核心 1998年第8期62-63,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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