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电力公司改制主要依据为有效期一年的资产评估报告。因此,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后公司设立登记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新公司设立登记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或有事项、改制成本以及在新公司设立登记日后才能实际发生的事项,未能反映在产权交易的价格中。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公平的产权交易,同时避免新公司的潜在风险,应在企业改制协议或合同中明确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本文就我们电力企业县公司改制中常见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作出分析。
出处
《管理观察》
2009年第28期212-213,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