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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全省首次特定问题调查 打开刚性监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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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作者 温卓文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10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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