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刑法学界通说,"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因素。这一结论虽有其文义解释的根据,但从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考量,不宜将"牟利目的"界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素。刑法解释的结论不能一味从属于普通语言解释,应从刑法设立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严禁毒品扩散"的角度理解"贩卖"一词的含义。但受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的制约,也不宜将"贩卖"扩张解释为"扩散"。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1-83,共3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