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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之主观目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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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刑法学界通说,"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因素。这一结论虽有其文义解释的根据,但从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考量,不宜将"牟利目的"界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素。刑法解释的结论不能一味从属于普通语言解释,应从刑法设立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严禁毒品扩散"的角度理解"贩卖"一词的含义。但受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的制约,也不宜将"贩卖"扩张解释为"扩散"。
作者 杨高峰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1-83,共3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英汉双语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543页.
  • 2熊洪文.《本罪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http://bbs.cnki.net/forums/19060/ShowThread.aspx,访问时间: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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