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凯尔森曾经断言,马克思的法律理论是一种有关社会关系的抽象而非规范逻辑的严格推论,由此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科学"。针对这个"结论",要对社会科学的问题史及其开放性问题背景给予的认真梳理。社会科学的"制序化"过程并不排斥其他的学科话语,以《巴黎手稿》为例,马克思的法律理论关于人性及权力异化、商品拜物教、法律的现代性等问题的分析与批判,都是在"美学"话语策略之下带领人们进入法律理论的内核,在"真正的社会科学"的理论机理中深刻理解法律的结构与模式,把握法律批判理论的预设与本质。这不仅回应了凯尔森的武断,而且对理解和把握开放性法律理论的多重进路有重大意义。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2-10,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文正邦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6XFX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