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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户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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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09年第10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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