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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委会备案登记规定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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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作者 高时月 罗欢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第9期90-92,共3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New 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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