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除了对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认真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外,还将被害人(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拟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尝试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框架内,一定程度上增强检务公开程度.扩大了接受社会监督面,提高了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促进办案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减少在检察环节上出现的上访等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层面的执法公信力。经过试行实践和摸索完善,从该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9期8-1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