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走私违禁品的漏洞,本次修正案以兜底条款形式弥补了列举式立法的不足.对打击走私犯罪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立法背景展开,解析本罪修正前法律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探讨本罪的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9期26-28,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