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往往不是犯罪人单独造就的,而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制造的社会事件,因而被害者往往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有时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还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引发者和推动者,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确定被害人过错责任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形形色色,被害人过错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案件中,往往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过错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因而不能对定罪量产生影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9期35-3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