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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中“拒不退还”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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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08年3月21日,亨通公司委托捷运公司,向锦州移动公司托运光缆16盘(价值人民币21万元)。捷运公司找到从事货运业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以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车号、联系电话与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当日驾货车将16盘光缆拉走。运输途中,王某觉得捷运公司不合理收费太高,“扒皮”太多,但是给的运费太少,心理不平衡,产生了将该车光缆扣下的念头,遂将该车光缆藏匿.准备卖掉,后因没有买主而未果。捷运公司发现货物丢失,于2008年4月7日报案。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9期63-6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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