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予以私权保护,既是出于公平的需要——使他们可以分享商业化使用带来的收益,也是效率的要求——为了激发他们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热情,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客体的保护与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对客体的传承为第一目标。通过法定许可等方式,弱化主体的权利,降低民间文学艺术使用的门槛。在保护持有主体的利益的同时,鼓励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由使用,实现主体利益与客体保护的双赢。
出处
《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80-184,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北方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科研成果
是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