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成为股份制企业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税法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激励型股票期权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而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税务处理属于起步阶段,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尚存在较多的税收缺陷。我们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制度,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解决推进股票期权制度的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20-23,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