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理理论的不同,尤其是没有统一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条约,在20世纪甚至是21世纪,最令货运代理和司法实务者头疼的法律问题就是区分代理人和承运人资格问题。虽然我们可以从是否签发运输单据、实际参与运输、收入取得方式、交易过程等方面予以具体区分。但货运代理人的角色要依特定案例的事实来认定,一个案例情况的细微变化均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货运代理人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应视具体场合而定。为了避免此种尴尬局面,我国应在继续适用代理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承揽运送人制度。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22-124,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