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服务供给主体选择及其作用边界确定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供给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的大小。对于暴力性的执法执勤服务,采取政府供给是节省内外生交易费用的最佳选择;而对于非暴力性的治安防范服务,则可以依据受益人数的多少(俱乐部规模)选择以一种供给方式为主的混合供给模式。因此,将部分治安防范服务由政府部门交由保安市场与社群组织,是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供给效率的理性选择。结论与启示:采取政府供给为主的治安服务供给模式是交易费用最小的理性选择;营利性保安企业、社群组织及个人是不可忽视的治安服务供给主体;政府、市场、自愿供给的主体选择及其作用边界是相对的、动态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合理边界。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5-78,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