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但本文通过实证、逻辑和价值分析表明,在我国现实语境下设立和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不仅难以帮助行政诉讼制度走出困境,甚至还会导致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简易程序蕴含着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公正是内含效率的公正,效率是公正下的效率,对效率的追求不能突破底限正义,并且应当有助于实现整体正义。第二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即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不突出和"两高一低"现象十分普遍,对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进行了证伪。第三部分从简易程序的三个基本方面,即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的简化,分析了设立和推行简易程序的弊端,从而对设立简易程序的可行性进行了证伪。第四部分归纳了文章的结论,并提出了完善而非简化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0期59-64,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