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修改了原融资租赁方式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提出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规定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09年第10期57-5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项目编号:08SJD63000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