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出口货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免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回上一环节已交增值税、消费税,我国也遵循这一国际惯例。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虽然体现了简化征收、提高行政效能的思想,但是存在着生产企业出口表面多计退税、实际少计退税的问题,导致该“免”的未免,该“退”的未退,造成出口生产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贸企业。所以,必须设计新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31-33,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