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筹划为共用固定资产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厂购买了两台变压器,一台用于生产,另一台用于家属区供电。该厂财务人员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取消了原增值税法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从实质上讲,扩大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那么企业购入的两台变压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但当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其中用于家属区供电而购进的变压器的进项税额。
作者 彭保红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68-6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