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国际电子商务最主要的特色是数据电文取代传统的书面形式作为商业记录和交易意思表示形式。目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运用诸如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进行国际贸易交易的实例正在迅速增长。然而,传统的书面形式制度对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产生了重大障碍。为了克服传统书面形式制度对国际电子商务应用造成的障碍,确立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69-71,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