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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审议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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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议,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新内容、新形式,与一般的监督工作相比具有3个明显特点:一是事中性,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查和审议有利于规划保持科学性,增强时代性,提高可操作性,促进规划后半程的顺利进行。
作者 林强
出处 《辽宁人大》 2009年第1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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