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再审案件,由下级法院再审后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抗诉、如何抗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受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也各不相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对此项问题做出了批复,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解释我个人对此提出了几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