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交通财会》
2009年第10期88-88,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