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的本质即社会利益本位。经济法的功能是平衡协调,即从社会全局出发,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综合处理各种经济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经济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方式应是由国家以社会代表人的身份介入经济生活;基本手段应是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的相机并用;基本方法应将指导与强制相结合,激励与限制相结合,整体协调与个别规范相结合,积极调整与消极处置相结合。经济法平衡功能的制度设计需要特别关注两个问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必须设立相配套的诉讼程序。
出处
《商业经济》
2009年第21期127-128,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