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主动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一府两院”所做的专项报告或者向常委会提请批准的事项,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批准的事项,简称为批准性决议,具有同意、认定、批准的性质,比如各地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决议、关于同意预算变更的决议等,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做出一定数量的这样的决议:另一类是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经过法定程序做出决议和决定,可称之为自主性决议(决定)。
作者 邢文良
出处 《辽宁人大》 2009年第5期19-19,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