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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传销犯罪独立成罪——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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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
作者 王蕴琦
出处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5期221-221,共1页 popula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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