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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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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41-4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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