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42-43,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