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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资冲突事件不适用刑罚手段处理——从郑州出租车罢运发起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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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出租车罢运事件,相关地方政府处理手段不同,有积极对待的,也有动用刑罚手段处理的。本文从劳动关系的本质、集体行动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犯罪的基本特征等角度进行论证,认为在处理集体劳资冲突事件中应慎用甚至不用刑罚手段进行解决。
作者 王少波
机构地区 北京物资学院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86-88,共3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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