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统一执行15%的税率,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了有望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更为具体的标准则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细化,7月份相关部门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指引》),其中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其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为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配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开展,中注协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了《高新技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指引》)。本文拟就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笔者的经验与认识,以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76-78,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