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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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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出处 《中国社会工作》 2009年第26期12-14,共3页 China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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