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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怎能有两个完全相反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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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条第1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论从官方媒体报道还是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都认为第七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第八条是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同一部法律草案却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归责原则,这确实令人有点不可思议。
作者 王晓岭
机构地区 徐州市委党校
出处 《淮海论坛》 2009年第3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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