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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法律地地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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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28日批复各地方税务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对应的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的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
作者 孙正伟 陈剑
出处 《淮海论坛》 2009年第3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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