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出处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09年第5期21-25,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