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地产登记案件中,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和当事人(登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往往胶着在一起,处理中很难分清。以一典型案件为例说明之。原告赵甲因房屋产权登记问题诉N市房地产管理局,称N市某巷37号301室系其承租之公有住房,于1997年与妻离婚时约定由原告继续承租。1998年房改时,原告赵甲以2万元通过其女婿交由本案之第三人赵某乙(系赵甲之子)代为到N市A区房地产局登记,领取房产证。2006年初,在外居住的赵甲拟搬回该房居住,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10期41-42,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