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A旅游公司因购买旅游汽车需向B银行借款,经A旅游公司与B银行及汽车经销商协商,B银行同意向A旅游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70万元,利率5.125‰,借款期限为两年,并以购得的一辆汽车作抵押。A旅游公司与B银行先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0年5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年第10期65-66,共2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