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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安全生产执法究责规定强调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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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09年第19期30-30,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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