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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工伤与雇主责任请求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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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李某为光华劳务公司职工,光华劳务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受光华公司指派到被告机械公司从事清洁工作。2008年8月9日,赵某(无操作证)受光华公司指派到被告机械公司驾驶铲车(被告机械公司所有),赵某在操作铲车过程中,撞残原告李某,造成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5000余元,原告李某及光华劳务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原告李某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未申请仲裁。
作者 徐小年
出处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9期38-39,共2页 Safety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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