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上之所以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受复合实行行为样态所决定的抢劫罪的双重客体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出现浮动所致。"浮动客体"的概念有助于揭示这一理论难题。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抢劫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亦应该有具体的构想。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1-56,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司法适用研究:以广东刑事司法为中心>(批准号:08G-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