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理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的模式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涉外审判中外国法适用比率偏低的重要因素。在外国准据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冲突规范重新确定准据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驳回当事人诉求等多种做法。我国相应的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之间亦存在分歧。比较而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新确定准据法更可取,但当事人重新选择准据法的除外。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0-87,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批准号:08BFX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