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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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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月8日,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向某县工商局举报,称某超市销售的伏特加酒是假冒该公司生产的“×××”酒。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去某超市进行检查,按照法定程序抽样取证,并扣押了12件“伏特加”酒。之后,工商局将样品委托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不久,该公司出具了一份冠名为“鉴定报告”的书面材料,确认所送样品“是冒牌酒,
作者 戴民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9年第17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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