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但优先权的涵盖范围界定不清。鉴于国外学界和立法都有将税收优先权淡化、甚至取消的倾向,结合我国税收对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宜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应当对清偿优先顺序中的"所欠税款"作限制性解释。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0期66-67,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