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加强对其的风险管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08-111,共4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