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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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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12-16,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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